2015-05-25 10:27:36 来源:
为适应该市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需求,按照领导批示,根据(豫人社就业【2014】14号)《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对项城市城市管理局招聘公益性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是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的未就业人员可作为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一)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二)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三)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很低生活保证家庭中的“4050”人员;
(四)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
环卫工人,人数170人。
三、招聘方式
本次公益性岗位招聘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和城市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聘用管理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很长不超过3年。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经核查属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5.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6.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公益性岗位空岗及岗位的调整。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增减由用人单位提出补员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报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补充。减员后的人员调整补充每季度末研究一次。用人单位不可私自调换和补充人员,不可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减少人员的补贴资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停止核拨补贴资金,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从再核发的补贴资金中减拨。
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上岗、不可替岗、顶岗,已经顶岗、替岗的用人单位应予以纠正,经检查发现顶岗、替岗者,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清退,并报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备案,收回名额,扣减拨付岗位补贴资金,并对用人单位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益性岗位运行情况采取年检和不定期检查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出现弄虚作假、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报名地点及时间
项城市环卫处,联系电话:。
报名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
注意事项: 报名时需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六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