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4 10:44:27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网
四、考核及体检
(一)考核:考核工作由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重点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考核要审阅本人档案材料以及所属辖区社区和派出所或现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参加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体检:体检人员名单公布后组织体检,体检医院由集宁区公开招聘合同制辅助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应聘者体检不合格的,从参加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及聘用
(一)对拟聘用人员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1.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2.在本次招聘通知下发前被其他单位录用的;聘用通知下发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依次递补。
3.对与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依次递补。
(二)受聘人员因岗位原因实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不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考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因考察期(含考察期间和考察期满)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六、用工形式和薪酬待遇
(一)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因岗位原因受聘人员实行考察期制度,其中考察期为2个月,考察期工资为2000元。考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每个聘用期为3年,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报考研究生、本科等脱产学业,不得参加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档案交由集宁区人才交流管理中心保管。
(二)工资薪酬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并建立工资薪酬逐年增长机制。岗位工资3000元/月,具体根据聘用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确定;绩效工资500元/月,根据聘用人员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综合考核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