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0 10:55:50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在公益性岗位的考试当中,公共基础知识所占比重不小,而且包含的知识面很广,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格外注意。大家在复习公益岗公共基础知识的时候,要做大量的习题,丰富知识面,所以中公公益岗考试网为大家实时更新练习题,供大家参考、练习,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加速备考。
点击加入公益性岗位考试交流群 744173032 与大家一起交流
微信搜索:gygoffcn 及时关注公益岗考试信息
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关于宪法修正的知识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的考点,现就宪法中有关国家主席的重要知识进行讲解。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的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在我国,国家副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