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0 11:47:05 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营造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服务基层成才的良好环境,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管理,激发工作积极性,优化岗位人员工资结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全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总体稳定在744个,分布在滁州市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天长市。
三、工资分配
(一)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2倍,全市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每人每月不低于2760元。
2.工龄工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岗位工资。对于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在窗口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给予岗位补助每人每月40元。
4.绩效工资。主要指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绩效考核结果将同时计入个人年度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绩效奖金来源于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劳动报酬总额,扣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资金后,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发放120%、合格等次的发放90%,绩效资金从剩余资金中列支。
全市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总额每人每年从4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0元。
(二)福利待遇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享受“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绩效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2)本年无故旷工累计达3个工作日以上(含)的、请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3)工作消极懈怠,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受到本单位或上一级单位效能问责的;
(4)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违反纪律,不良行为被媒体曝光、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1年内2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因不服从组织领导、安排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务必于2018年年底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