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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夏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通知

2019-04-11 11:36:02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为认真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购买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援助城乡困难群体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数量

2019年自治区计划购买公益性岗位7000个。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3500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3500个。

二、分配原则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用于援助全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规模和就业工作任务,并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及“十二五”劳务移民等工作予以指标分配。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精准扶贫,重点安排有就业意愿且脱贫能力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岗位指标分配重点在南部山区县(区), 统筹兼顾川区县(市、区)。

(三)各市、县(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存量,积极开发购买城乡公益性岗位,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援助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具有宁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居住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5.离异、丧偶者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原则上按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11.复员退伍军人;

12.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对于贫困移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岗位界定

公益性岗位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及其他就业项目岗位;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的就业基地岗位;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资助的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管理服务的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劳动保障协管、托老养老、基层妇女管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统计调查服务、社区卫生、保健、治安、绿化保洁等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为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道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管理人员、社区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的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

五、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为3年,初次安置公益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期限为3年。

六、工资和社保补贴补助标准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岗位月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一类地区1660元,二类地区1560元,三类地区148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岗位服务补贴以所在地级市2018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 2018年安置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服务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到上述标准执行。参加社会保险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选择档次缴费。各市、县(区)要经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由岗位承继者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七、申报审批程序

公益性岗位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岗位使用须经个人申请、基层初审、媒体公示、组织审定等程序。

(一)申请。1.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就业困难认定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2.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须持当地县级扶贫部门核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凭证资料,向户籍所在村村委会(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审核。由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岗位人员进行初审,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审核认定,并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安排上岗。

八、资金拨付

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单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花名册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或岗位服务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支付到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九、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实行实岗实名制登记。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之日起,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从使用之日起,与其签订书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联合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工作考勤并依据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予以奖惩,考勤和奖惩情况应于每月5日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规定,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充人员,变更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名单。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规定的条款依法处理。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文本由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拟定。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经办工作责任,确保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同时,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统筹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乡镇、村工作责任,确保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效精准扶贫,切实帮助贫困家庭实现脱贫。各地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应在4月底前完成。

(二)实行责任追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开发、管理和使用公益性岗位,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机制和办法,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用人单位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规定要求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考勤考核工作,并按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发现存在擅自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不按规定程序安置公益性岗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延期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和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问题的,除视情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完善统计报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结束后,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制度(办法)、2019年度实施方案及《2019年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联 系 人:孙佳章 联系电话:(

原标题: 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

点击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26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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