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0 09:39:52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在公益性岗位的考试当中,公共基础知识所占比重不小,而且包含的知识面很广,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格外注意。大家在复习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的时候,要做大量的习题,丰富知识面,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为大家实时更新练习题,供大家参考、练习,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加速备考。
1. 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 张某不服沈阳海关对其作出的没收走私物品(涉案金额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为自己没有走私,欲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法院中没有管辖权的包括:
A.沈阳海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罚没走私物品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D.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
3. 某市工商局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甲公司,处以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罚,这属于:
A.单方行政行为 B.多方行政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依职权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BCD。中公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A、D不适用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B项不适用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4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4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因此,对于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不应适用死刑,因此BC项不适用死刑。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答案】ABD。中公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海关行政案件一般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ABD。
3.【答案】ACD。中公解析: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某市工商局作出该处罚决定无需和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所以A说法正确,B选项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处罚属于对具体问题展开的处罚,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C选项说法正确。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应,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工商局的做法即属于依据其职权对甲公司进行处罚,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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