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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专项练习题(3.31)

2020-03-31 09:48:4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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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益性岗位的考试当中,公共基础知识所占比重不小,而且包含的知识面很广,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格外注意。大家在复习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的时候,要做大量的习题,丰富知识面,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为大家实时更新练习题,供大家参考、练习,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加速备考。

1. 某县环保局因甲公司新建仓库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投入生产使用,对其处罚款20万元。甲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甲公司对复议不服向法院起诉,不可以由县环保局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B.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法院管辖

C.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复议机关只能为某县政府

2. 下列人员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

A.孙某,47岁,曾因抢劫罪入狱,现已刑满释放

B.余某,82岁,某单位退休职工

C.张某,7岁,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D.杨某,32岁,患有精神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3.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A.发明 B.实用新型 C.科学发现 D.外观设计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D。中公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2.【答案】CD。中公解析: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①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故本题答案选CD。

3.【答案】ABD。中公解析: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故本题答案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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