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9 16:37:06 来源:东平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体收入,根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22〕3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市社工服务员公益性岗位,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城市社工服务员公益性岗位共96人,主要从事东平街道十个社区的社区服务工作(主要从事社区管理、疫情防控、环境整治、设施维护、安全生产、文明创建以及城市社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安置对象
1、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申请人已婚的核对其配偶就业状态;未婚或单身的核对其父母就业状态;单身有抚养子女核对其子女就业状态);
2、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
2、自愿从事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相关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纪律观念;
3、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在东平街道城区内长期居住或有固定居住场所;
5、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有计算机基础者优先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2年4月19日起(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视报名情况确定报名截止时间。
(二)报名所需材料:
1、《城镇公益性岗位报名表》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相关亲属的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
4、在东平街道城区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
东平县龙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东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南邻二楼)咨询电话:2828836
(四)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彻招录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问题的,不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应聘人员报名时,根据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资格初审。
(六)面试:(1)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评报考人员在组织协调、应急应变、沟通表达等方面的素质能力。
(2)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公示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对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岗位条件人员进行复审、核实、考察,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符合条件人员进入体检阶段,体检标准参照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结束,对符合条件上岗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六、工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17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聘用管理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东平街道办事处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专用合同,合同为一年一签,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专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自然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东平街道办事处督促退出: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自愿退出岗位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东平街道办事处负责清退: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本人未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他人顶替上岗的;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八、疫情防控要求
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注意个人防护,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配合工作人员扫描“场所码”并点击健康码下方的行程卡,出示14天内到访地信息,保持安全距离。
九、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由东平县龙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全程办理并负责解释;
(二)本次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次招聘流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四)本次招聘重要通知,请关注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东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东平信息港、大众网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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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龙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8日
原标题:东平县龙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城市社工服务员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文章来源:http://www.dongping.gov.cn/art/2022/4/18/art_174076_10305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