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0 09:15:29 来源: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
(四)就业登记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由招用单位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1年,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按岗位要求制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用人单位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应聘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本人负责。应聘人员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因自己原因未能参加招聘下一步工作的由本人负责。
(三)应聘人员上交材料的复印件不予退还。
五、其他
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核及聘用的,责任自负。
监督电话:
点击下载>>>
滨州高新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