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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公基知识:生活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2017-07-05 16:53:11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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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正当防卫”。那法律上对此又是如何认定的呢?打架还手真的构成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需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不适时是法院不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原因。

2015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被李某持刀伤害,后被告人奋力抢得凶器并持刀捅刺李某。法院认定陈某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陈某抢得凶器后,其生命健康已经不受威胁,继续对李某的伤害就不构成正当防卫。总而言之,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进行,即防卫要适时。

打架还手为什么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起因条件必须是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且防卫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打架还手,实践中大多会认定为是一种斗殴行为,因为这种情况缺乏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多是因自己“吃了亏”,为挽回面子或争强好胜而动手还击。

除此之外,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对任何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一般只有针对那些性质严重、侵害程度强烈、危险性较大的进攻性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当然,打架还手不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遇到危险不可以出手。
 

2006年11月,薛某在网吧内,因座位与苏某发生争执,苏某等六人将薛某殴打致伤,薛某在该六人的围攻下逃至网吧VIP单间内,苏某等人继续追打,情急之下薛某持刀将苏某等人捅伤,造成3人轻伤及轻微伤,一人重伤及轻微伤,另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从网吧大厅逃到单间的过程中,殴打行为一直持续,且薛某无力反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其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进行防卫。

薛某在头部受伤,并且所受伤害很有可能危及性命的情况下,用顺手拿来的刀具捅伤殴打并阻拦其逃跑的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有明显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其目的在于逃跑,而不是相互斗殴中的互相伤害。

最终法院认定薛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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