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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公共基础知识:浅谈正当防卫

2018-01-05 17:25:14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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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尤其要注意的一个点就是也可以因为他人人身受到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违法与犯罪。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故要排除假想防卫。例如,有一个剧组正在拍摄一场甲男强奸乙女的戏份,由于剧组拍摄时藏得较为隐蔽,丙并没有看见。故丙上前将甲男打伤,因为甲男并不是真的在强奸乙女,一切都是丙臆想出来的,故构成假想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二)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成立正当防卫。故要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三)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防卫,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要排除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和偶然防卫。

(四)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得已损害了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追杀乙,乙躲避不及,看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遂骑上摩托车逃跑了。此例中乙是侵害了摩托车主的合法权益,故成立紧急避险。因此,防卫对象也是区别紧急避险的最主要的构成要件。

(五)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要损失,即手段要适当。若超过了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入室盗窃,主人乙回家后,当即要将甲抓住,在此过程中将小偷失手打死。由于小偷只是侵犯了乙的财产权,但是乙却侵犯了甲的财产权,手段明显不当,因此成立防卫过当。

三、特殊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即取消了防卫限度的要求。因为不法侵害人的行为随时会造成受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因此不认为防卫的手段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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