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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公共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过程

2018-08-14 15:42:27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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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过程在考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也是考查的重点。今天我们就来简要描述一下合同成立的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该条文告诉我们合同成立要经过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阶段。

一、合同成立阶段一—要约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第一阶段,其有四个构成要件:1、需向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3、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标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4、内容具体而明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甲给乙写信: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奥迪A8白色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有受拘束的意思,向特定的乙发出的意思,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二、合同成立阶段二—承诺

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了。其构成要件为: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要约;4、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例如: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愿意以300万的价格将A房屋卖给乙,并在4月3日前回复。乙收到后4月2日回复甲300万太贵,280万卖不卖。对于乙的回复不构成承诺,因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更改,这就为新要约了,不在构成承诺。

三、练习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

A、6月12日

B、6月10日

C、6月15日

D、6月14日

答案:A。解析:乙公司于6月12日回复,而且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为新要约,不能称为承诺,所以甲公司的要约于6月12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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