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6 16:43:00 来源: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4.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在招考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确定为体检人选后,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从所招聘岗位进入面试且成绩合格考生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仅递补一次。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结束后,在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三)签约上岗
公示期满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公示期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预计于9月初统一组织上岗。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