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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监护人责任

2019-10-17 09:44:3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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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笔试中,尤其是省考公告已出,研究近几年的考试试题我们会发现,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通过做题我们会发现侵权责任考查的频率越来越高,尤其是监护人责任的知识点,所以今天就由中公的资深讲师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监护人的知识点。

【知识点一】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因离异或分居而发生变动。

【例一】蒋某与邢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由蒋某照顾刚满周岁的女儿晓华。不到一年,蒋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此时,作为晓华的监护人的应当是( )

A.邢某 B.邢某的父母

C.蒋某的父母 D.蒋某所在单位

【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二】监护人责任: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在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二】某天傍晚,甲在公园遛狗,突然狗挣脱绳子咬伤了乙(3岁),当时乙的母亲正在和别人聊天,关于本案应由( )

A.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甲和乙的母亲都不承担民事责任

C.乙的母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甲和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应由动物饲养人甲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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