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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简述动产物权变动观念交付

2019-10-17 09:52:3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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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公益性岗位考察的重点所在,考察形式有简单的原文考察以及案例分析,其中案例分析形式考察最多,考察题型以单选、多选题居多。对于这一部分的把握,考生们对于物权变动的简单考察比较容易掌握,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对于一块知识把握很简单也很容易,但是随着考察知识的深入,很多考生对于物权变动的深层次考察也就是我们说的观念交付是很难把握的,对于这一块的知识点很多考生甚至是迷茫的,那么今天我们来深度分析一下何为动产交付中的观念交付以及如何考察。

讲观念交付之前,我们先来讲一下何为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上的移转。通俗来说,也就是用思想上交付代替现实中把物交付给对方。这就是物的观念交付,我们常说的观念交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例如:甲于2018年5月12日将一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觉得该手机性能不错,遂于5月18日向甲提出购买该手机,甲同日表示同意,约定3日后付款,问手机物权何时发生变动?本案中乙于5月18日取得手机物权,这是因为标的物手机此时已经为受让人乙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甲,再由出让人乙转让给受让人甲,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此本案中甲乙民事行为于5月18日生效,此时发生物权变动,这就是我们讲的第一个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车辆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车辆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三、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其所有的牛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牛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此时甲还想留着牛用一顿时间,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根据上述可以得出,简易交付为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指示交付物权变动为合同生效➕协议生效,占有改定为合同成立➕达成协议。把握住这三者的关键点,其实物权变动的观念交付就很简单。

下面做一道题来巩固一下:

小张在某拍卖会上看中一幅画,最终以一万元的价格拍下。小张与拍卖所约定待拍卖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这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案】D。解析:现实交付是指转移对标的物本身的占有。简易交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将受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状态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占有改定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将转让人对标的物的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指示交付是指所有人在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作为交付。可见,本题所描述的交付为占有改定,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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