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8 09:50:22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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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法律部分每年必考的重点,历年所占的分值在法律部分也是最大的,同时民法中有的知识点在历年中也是重复出现,所以这类题目不可小觑,本篇就民法相关考点进行分析,为大家应考后续相关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借鉴。
【例题】1.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甲的这一行为属于:( )【2017年-省直】
A.乘人之危
B.欺诈
C.重大误解
D.显示失平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误把乙校的订单当作丙校的定单,是对合同中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故本题答案为C。
【例题】2.老唐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下列情形下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的是:( )【2017年-省直】
A.甲故意杀害老唐
B.乙篡改遗嘱,欲分得更多遗产
C.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D.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老唐,致其骨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权的丧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关于继承权的丧失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其中第二款和第四款对应本题B选项与D选项,B选项表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D造成严重后果,所以D选项不可以享有,B选项的情况依然可以享有继承权。故本题答案为B。
【方法总结】这两道题都是2017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民法涉及题目,而且是省直历年都会涉及的,所以同学要详细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继承法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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