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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再现争议案

2019-10-22 09:55:0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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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0后女孩唐雪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拦车与辱骂。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动脉,被送往医院救治,醉酒男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做防卫过当呢?这就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常考的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3)防卫意图:防卫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4)防卫时间: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试题展示

1.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错误的是:(单选)

A.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C.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1.【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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