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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分

2019-11-07 09:21:0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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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大考试中,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知识点,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考察都是以相对简单案例考察,但也不可避免偶尔出题相对较难一些,会和其他知识点相互融合考察,所以借此机会作者以案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分做一个简要梳理,以便学员能够深刻理解。

例:甲乙是恩爱夫妻,一直北漂。靠着辛勤的双手,两人婚后很快就在市中心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屋。(只登记在甲名下,市值300万。)后因甲交友不慎,染上赌博的恶习,不仅输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不少外债。有天,甲找到丙并谎称房屋为自己所有,擅自将房屋以300万的价格出让与不知情的丙。次日,与丙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

1.房子属于谁?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合法条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不影响双方共有房产。

2.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出卖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故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丙能否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丙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即丙不知道房屋属于甲乙共同所有;2、丙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3、丙购买的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在丙的名下。 如此可见,丙属于善意取得,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4.乙的权利应该如何救济?

在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甲的妻子乙是不能基于房屋买卖未经过自己同意而向丙主张要回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要求自己的丈夫甲承担赔偿损失。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处分考试中,很多学生会忽略掉与善意取得的融合,所以借此机会以案说法,希望对学生能有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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