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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因果关系辨析

2019-11-08 09:39:3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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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且该实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法益侵犯危险的现实化时,就能肯定结果归属,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只有满足刑法规范所要求的特定结构,才能确定刑法上的结果归属问题,即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

例如: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果真引发火宅,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看了一会旋即离开火灾现场。本案中,甲先前点燃蜡烛的行为使得甲负有防止蜡烛倾倒引发火灾的义务,但甲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故甲的不作为危害行为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路人乙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放火罪。路人没有防止火灾的义务,因为不是乙的行为制造了火灾的危险,也不是在乙的支配、控制的领域发生危险,因此,乙的不报警行为与火灾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等,判断结果是否能够归属于行为。

例如:甲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碾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本案中,没有甲驾车撞倒李某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李某被随后驶过的汽车碾压而死,故甲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甲在夜间将李某撞倒,制造了李某可能被随后驾驶的车辆碾压死亡的紧迫、现实危险,而李某被随后驶过的汽车碾压死亡,这属于甲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将其归属于甲的行为,即甲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能否证明李某是被哪辆车碾压而死,不影响甲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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