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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善意取得,你掌握了吗?

2019-11-15 09:43:3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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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善意取得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之一,也是在全国各类公益性岗位考试的高频考点。考试通常直接考察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以案例考察为主,个别题综合难度较大。因此,老师给大家总结了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帮大家一起复习巩固,轻松上分。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例如,张三把他的手机借给李四,李四转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王五,等张三知道后手机已经在王五手里了,此时,手机所有权归王五所有,王五的这种取得方式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第一,出让人无处分权,比如在刚才的例子中,张三把手机借给李四,李四就不能把手机卖掉,李四卖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情,比如李四把手机卖给王五,王五不知道手机的所有权属于张三,倘若他明知手机的所有权不属于李四仍然买下手机,此时他就属于恶意第三人,就不能善意取得;第三,出让人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比如李四以市场价格卖给王五属于合理价格,李四以过低的价格卖给王五或者赠送给王五就不属于合理价格,在考试中通常有“合理价格”、“市场价”、“市价”等都在提醒我们属于合理价格;第四,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比如张三知道时,李四已经把手机交付给了王五。此外,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张三捡来一部手机或偷来一部手机卖给不知情的李四,对李四而言是不能善意取得。最后,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接下来,我们结合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多选)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A.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出于善意

B.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C.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D.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答案】BCD。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非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善意,而是受让人受让时善意,故A项错误,BCD项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典型例题】(单选)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解析:甲把自行车让乙保管,乙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善意取得原理,丙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原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主张损害赔偿,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均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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