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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共同犯罪: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

2020-02-27 12:12:3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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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共同犯罪: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

(一)共同犯罪概述

1.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讲授总结: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而不是共同去故意犯罪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只需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 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Eg:甲用饮料瓶盛放农药放于家中,因疏忽大意,未将瓶上的商标和说明撕掉,也未在瓶上写上是农药。乙误认为瓶中装的是饮料,没有核查,随即拿给邻居家的幼儿饮用,导致幼儿死亡。

两名工人在工作之余,意欲在工作车间玩纸牌,双方打牌期间,由于抽烟乱扔烟头,而导致车间失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我国发生共同过失犯罪时,若不能查明犯罪具体由谁造成的,则不判定共同过失犯罪中的任何人有罪。若能查明是由谁造成的,则由其个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共同过失犯罪一说。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2)故意加过失情形

一人故意犯罪,一人过失犯罪,虽然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Eg:医生张三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王芳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张三是故意杀人罪,王芳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商场起火,甲、乙不约而同去盗窃商场财物。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4)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5)实行过限的情形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但甲还强奸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Eg:张三、李四一起从事走私活动,张三将货物进口后,再交由李四进行销售,由于张三和李四事前存在通谋,因此,张三、李四属于走私罪的共犯。

张三从事走私活动,李四是知道的,张三将走私进口的货物交由李四去销售,这种情况,李四是否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呢?不构成,李四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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