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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公基之法律知识:赠与合同

2020-04-22 10:40:5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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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赠与合同

《合同法》只调整财产性关系,其中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既跟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涉及事业单位的相关重要考点。

一、概念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标的物。

【中公解读】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是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因为合同要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成立。与此同时赠与合同也是单务合同,接受赠与一方是不负担义务的,两者并不冲突。

二、撤销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1)赠与的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中公解读】要行使任意撤销权有两个条件。首先,不能是三类特殊的赠与合同;其次,要在转移财产权利之前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赠与的法定撤销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中公解读】法定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实战演练 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支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解析: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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