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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2)

2021-01-15 15:13:12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四)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考察聘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六条 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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