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5 15:13:12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第二十三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引导用人单位对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的,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生活提别困难的人员,应帮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享受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八条 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原标题: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http://www.bengbu.gov.cn/public/49891/47497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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