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1 15:51:52 来源: 安徽人事考试网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全面完成2016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任务,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文件及市人社局、财政局2016年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2016年省市34项民生工程要求,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新一轮就业政策,突出重点,准确发力,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帮助其提升生活水平。
二、开发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按照“社会政策要拖底”的基本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按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开发、投入、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岗位数量及范围
(一)岗位数量
2016年,全县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270个,其中政策延续4个,2015年安置在岗75个,实际开发191个。
(二)开发范围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5.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四、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很低生活保证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很低生活保证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很低生活保证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很低生活保证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很低生活保证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很低生活保证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很低生活保证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很低生活保证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很低生活保证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五、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县很低工资标准1150元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