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3 18:00:10 来源:临沂市河东区人社局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1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面向社会招聘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从事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工作。
一、 招聘条件
(一)河东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 残疾人;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及被征地农民;
6、离校未就业的高校特困毕业生;
7、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8、“建档立卡”就业贫困人员。
(二)热爱工作,有较强敬业精神,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