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公益岗

400-6300-999

2850807784

考试公告 考试快讯 报考指导 报名入口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面试通知

行测 申论 公共基础知识 面试 时政热点

往年试题 模拟试题

公益岗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2016-12-09 11:58:03 来源:

中公公益岗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公益岗考试。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 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的追偿权。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知销售者为何人,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明智的。同时,为了充分 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执行。

编辑推荐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

编辑推荐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编辑推荐 公共基础知识:《毛泽东思想概论》易错点集锦

温馨提示:公益岗考试交流QQ群:421174571可以和更多考友交流、获取更多备考资料、视频课等资料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gygoffcn",来关注公益性岗位考试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考试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小编进行提问,还有很多备考资料和习题可以领取!
>>点击进入:公益岗网站手机页面

公告预约

*姓名

*电话

QQ

*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