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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莱芜市直公益性岗位招聘271人简章(3)

2017-03-20 12:00:15 来源: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工作期限

公益性岗位的从业期限为:除自首次上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省人社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劳动合同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被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三)待遇

1、在岗期间待遇:符合条件被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参照企业职工的待遇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2、退出后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到期退出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其他

本招聘简章由莱芜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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