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 17:32:35 来源:枣庄市政务门户网站
【导语】2017年各省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在陆续发布中,为了避免大家遗漏公益岗考试信息,中公公益岗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汇总了了每日招考信息,便于大家及时查看。
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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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办发电〔2017〕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第一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情况,经研究确定,继续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已聘用上岗的退役士兵、已确认在户籍地选岗退役士兵,不再参与市直第二批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岗位设置及数量
第二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及招聘数量见《2017年市直第二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岗位管理及待遇
(一)岗位待遇。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专纪字〔2017〕21号)要求,2017年度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薪酬标准,统一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高档)1640元计算;按规定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严格实行考勤管理,考勤合格者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给考勤费30元;由市财政承担工资、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及考勤费。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按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执行。
(二)岗位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以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市政府统一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专项公益岗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和定期进行考核考评。
退役士兵招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与招聘的退役士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
(1)在招聘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本人情况、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现象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违反工作纪律,无故缺勤,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超过三次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参与或组织上访活动,影响和谐稳定大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