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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公基知识:正当防卫

2017-09-07 14:49:39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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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行为,则不能进行防卫。因此,对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对上述四种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那么什么叫做不法侵害呢,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严重侵害紧迫性的违法行为。因为《刑法》规定的是“不法侵害”,而不是规定犯罪行为,而不法侵害是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的。并且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总之,不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只要形成侵害紧迫性,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种不法侵害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是确确实实发生了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在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本来没有侵害行为存在,行为人因为精神紧张或其他原因误认为有侵害行为存在,而进行了反击,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在理论上叫假想防卫。并且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中,也就是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第二,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反击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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