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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见考点解析

2017-10-18 13:40:59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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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一部法哲学,学习时侧重于理解。

核心考点—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每年都会涉及,学习时侧重于记忆。

核心考点—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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