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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公共基础知识:机动车的责任分配情形

2017-11-15 14:58:40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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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在不断建设的过程中,私家车辆也随着居民幸福指数的不断提高开始大量出现。

然而随着道路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开始频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一方面事关涉事车辆和人员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另外一方面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具体规定“机动车上路行贿必须缴纳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就是说,机动车在上路行驶之前,必须要有第三人强制责任险,即必须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车险才可以上路。

在不同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责任也有不同的情形,一下主要列举几种情况:

第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时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在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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