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2 12:06:54 来源: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六人社秘〔2014〕164号规定的三类人员:
(1)登记失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
(2)转业军人随迁未就业配偶;
(3)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3.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即:出具所在社区社保工作站证明),或《扶贫手册》,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则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后主动终止就业要求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的;连续3次拒绝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及其它书面方式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用人单位(岗位)进行求职登记的;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六、对接程序
1.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
2.用人单位通过面谈、走访申请人等形式确定聘用人选。
七、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即(标准为1250元/月)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另给予625元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八、补贴政策
1.用人单位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全额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3.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4.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及花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九、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十、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岗位申报工作从2018年4月启动,至2017年6月底结束,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申报地点: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栾磊 联系电话:
原标题:关于征集六安市直2018年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点击下载>>>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