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1 19:50:05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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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考试中,犯罪的排除事由是一个重点内容,多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或者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察。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比,正当防卫的可考性更强一些。基于考试特点,考生在这一部分应以理解和运用为主。
1.通过案例对比方式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
案例一:身材高大的甲与身材瘦小的素有仇怨,每次相遇甲都会打乙一拳(强调这一拳并不能致命),为了强身健体不再受欺负,乙在空闲时间学习了跆拳道。一天,甲与乙不期而遇,甲照例不问青红皂白一拳打向乙,而乙此时已经不是原来的乙,看到甲的拳头已经打来,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回旋踢将甲踢倒,造成甲的轻伤。请问乙的行为是犯罪吗?如果不是,构成什么?
案例二:和上题同样的背景:身材高大的甲与身材瘦小的素有仇怨,每次相遇甲都会打乙一拳(强调这一拳并不能致命),但是不一样的是,乙并没有发愤图强学习跆拳道。一天,甲与乙不期而遇,甲照例不问青红皂白一拳打向乙,而乙此时还是原来的乙,看到甲的拳头已经打来,闭眼准备挨揍的时候,突然出现一个第三人丙,丙是一个绿林好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看到甲正在打乙,为了维护乙的合法权益,丙一个回旋踢将甲踢倒,造成甲轻伤。请问丙的行为是犯罪吗?如果不是构成什么?
通过两个案例的对比引出正当防卫的概念,第一个案例考生很容易得出正当防卫的结论,但是第二个案例则会出现争议,带着这种疑问再去看正当防卫的概念理解起来就容易的多了。正当防卫不仅是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免于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且可以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的利益免于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案例一中的乙的行为和案例二中丙的行为都构成正当防卫,着重强调案例二,希望考生记住特殊情形。
正当防卫属于一种“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只有在紧急情形下才能实施,而且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首先应该是寻求公力救济,在没有办法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形下我们才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所以对于正当防卫这种私力救济我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否则就不是正当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1.防卫起因——假象防卫
2.防卫时间——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防卫意图——防卫挑拨
4.防卫对象性——对象不当
5.防卫限度——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