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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

2019-04-04 09:50:42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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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我们常规的各类职位考试的试卷里面都会涉及到刑法的相关知识,而刑法里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又有考点涉及频率较高的知识点。而在实际的做题和学习中,很多学员其实对于二者还是很难做出准确区分。下面,中公教育将给大家做一个相对完整的剖析。

一、概念对比

1.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联系

1.引起的起因都具有“现实性”。正当防卫的行使要求具备“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产生需要“存在现实的危险”。

2.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在这一点上,二者具有高度一致,均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既可以为自己、为他人,也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利益。

3.行使的时间都是“正在进行时”。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则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二者都不允许事前和事后行使。

4.均存在“过当”的情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叫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叫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比如过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人的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比如被追杀、被老虎追赶、地震发生等。

2.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比如老王抢劫你,你可以反击不法侵害者的老王;而紧急避险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地震发生,你急于自己逃命,将无辜路人推开。

3. 实施行为的条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要求迫不得已,比如有人抢劫你,你本可以逃跑,但是你依然保有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而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即如果你还有其他方式来实现“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你就不能对无辜第三人实施紧急避险。

4. 正当防卫有“无限防卫权”,而紧急避险没有。无限防卫权,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不允许有“无限避险权”。

以上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希望上述的分析对大家的学习理解有所裨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题目来检测一下学习掌握的效果。

例题:下列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说法错误的是( )。

A.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不能对无关人员行使

B.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不仅仅包括人的不法侵害,还有其他形式

D. 当个人生命遭到严重威胁,可以行使“无限避险权”

以上例题,答案为D。具体错误的原因,同学们可以自行仔细研究以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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