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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宠物犯错赔礼道歉就行吗?

2019-04-08 09:48:49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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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多数养宠物家庭的家庭成员地位排序是:妈妈、狗、孩子、爸爸;如果有摊上家里养的是只高冷猫咪哪怕是就要变成了:猫、妈妈、孩子、爸爸这个顺序了。小宠物固然可爱,但宠物太“宠”绝对不是好事儿。近日一桩2016年就发生的案件又被大家提起,长沙79岁老人出门遛狗,不料被一只大狗吓倒摔伤。法院判决大狗主人赔偿老人各项损失11.6万元。真的有这么严重吗?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道德绑架可谓是太严重了“他还是个孩子啊”“我的狗也刚懂事儿没多久啊”这样的话还是留着给日记本说吧。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关于宠物饲养的若干问题。

一、情景再现

2016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家住长沙韭菜园某小区79岁的侯娭毑正牵着家中小狗在芙蓉广场溜达,邻居易女士也牵着大狗迎面走来。大狗见有玩伴自然特别兴奋,开心地往小狗奔去。侯娭毑爱狗心切,迅速抱起小狗躲闪,不料大狗绕圈,最终没有直接被狗撞倒,二是被易女士所牵绳索绊倒受伤。事后,花了近2万元医药费,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对于医药费赔偿争执不下,最终法院判大狗主人赔11.6万元。

芙蓉区法院通过事发地派出所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易女士(大狗主人)拉扯牵引绳,致使老人站立不稳摔倒。法院据此判定,易女士应该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月13日,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易女士赔偿侯娭毑各项损失共计11.6万元。一审宣判后,易女士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我养的狗,我就要赔钱?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比较系统完善的宠物饲养法律法规,若发出声此类情况,家养宠物对他人造成危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是散落在《民法总则》等法律中。有些地区依据城市管理需要,制定了地方有关宠物饲养的管理办法,如《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饲养大型犬,一些居民认为其矫枉过正。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

在古罗马《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在动物杀害人或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损坏财物时,动物的占有人有义务对受害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动物所造成的,而动物占有人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或纵然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也难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的责任。”

日本民法第718条与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相仿。

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还规定了,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综上的各国法律的对比,不难发现,无论从古至今、国内外都将动物伤人的责任划分给了动物饲养者。但除非能证明宠物伤人是他人的过失(比如逗狗)。

三、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从应试的角度来看待宠物责任这个问题,主要在归责原则这里出案例性的题目。因此要理解什么叫做“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通俗解释“无论有无错,都要去担责”。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的关键损害后果与其是否因果关系。

因此,本文中给大家介绍的案例,大狗主人必须承担被绊倒老人的医药费。

我们用一道题目巩固一下今天的知识点吧!

【习题演练】

以下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

A、甲饲养的宠物狗将过路行人咬伤

B、乙医院在手术中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人八级伤残

C、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坏

D、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借给朋友后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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