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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1)

2019-04-19 10:07:3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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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相关练习题

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当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要约等数据电文以( )视为到达时间,到达时生效。

A、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末次时间

B、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C、进入收件人的常用系统的末次时间

D、进入收件人的常用系统的首次时间

【中公(www.zgsydw.com)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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