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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合同法-要约与承诺(2)

2019-04-19 10:10:1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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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知识点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二、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相关练习题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订立需要顺序经过( )。

A、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阶段

B、承诺、要约邀请和要约三个阶段

C、承诺和要约两个阶段

D、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中公(www.zgsydw.com)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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