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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

2019-04-25 11:18:5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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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练习题

下列不属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是(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中公(www.zgsydw.com)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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