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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犯罪构成要件(2)

2019-05-05 10:32:59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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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中公事业单位(www.zgsydw.com)提供法律知识-犯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知识点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如下表所示:

 

考虑到未成年人既有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练习题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l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中公(www.zgsydw.com)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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