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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犯罪构成要件(4)

2019-05-07 09:58:52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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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知识点

2.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①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责任预见,二是有可能预见。行为人只有在有责任、有可能预见发生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时,才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问题。如果是行为人不可能预见,或者虽有可能预见但没有责任预见的,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问题。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①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如下表所示:

 

二、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练习题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过失包括()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不可避免的过失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不可抗拒的过失

E不可预见的过失

【中公(www.zgsydw.com)解析】AC

原文链接:犯罪-犯罪构成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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