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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2019-05-30 11:04:5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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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那如何能构成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成立五大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一、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什么叫假想防卫呢?通俗一点来说就是被害妄想症,觉着总有人要来害我,可要是没有伤害哪里来的防卫呢?所以必须要有不法侵害存在。

二、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会对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防卫这个制度存在的原因是因为不法侵害发生时,你没有办法请求外援,你只能自己勇敢的被动的去对抗不法侵害者。因此要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因为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你都有办法去请求正当途径来保护自己,这时候你的法益面临的不是紧迫的威胁。

三、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这是一种想要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当然,也是自以为是的想要利用,因为防卫挑拨不具有防卫意识,是单纯想要伤害别人的行为,意图引起他人侵害而自己早已准备好“招式”伤害他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就像《倚天屠龙记》里面崆峒派的七伤拳一样,自损八百敌伤一千,为了伤害而做的行为,本质上没有防卫的意图,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

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要杀乙,在远处刚好看到乙和丙搂搂抱抱,直接开枪打死了乙,事后才发现乙正要对丙图谋不轨,但开枪的时候乙并不知情,乙纯粹是杀人的故意而没有保护丙的意图,因此也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四、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不能侵害无辜第三人,比如甲要杀乙,把甲的儿子抓起来,威胁甲,但甲的儿子是无辜的第三人,本来正当防卫就是要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侵害另一个合法权益,这样的制度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这属于无限防卫。

【试题示例】

张某为躲避仇人李某的追杀,逃命过程中遇到一伙朋友,便叫上朋友一起反抗张某,张某一看李某人多势众便扔下铁棍要逃跑,李某不服气,捡起铁棍将张某打伤。李某打张某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过失伤害

【答案】C。解析:首先看张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针对李某的不法侵对不法侵害人李某实施了伤害行为,针对追杀行为,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要求,但是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时间是已经开始而且还未结束,而张某看到人多已经结束了侵害,此时不符合时间要求,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对张某的一个故意伤害。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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