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6 10:38:1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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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商多年,在其妻白某协助、共同经营下,生意蒸蒸日上,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生活宽裕后,王某的生活作风、思想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在外沾花惹草、结识了年青女子陈某。他们相互往来,关系甚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王某自愿赠送陈某财产近10多万元。后来王某的妻子白某发现了此事,并多次叫其夫王某直接向陈某要求返还10多万元的共同财产。陈某不依,认为是王某自愿赠与她的,白某无权要求返还。王某之妻遂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关于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产生了很多争议,我们通过法律规定一起来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赠与。所谓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行为。赠与行为,以赠与人对该财物有处分权且交付为生效,但如果赠与人无权处分则赠与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赠与财产应该返还。
二、王某是否对赠与的财产具有处分权。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理共同财产必须意见一致,意见不一致按多数人的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否则是违法、无效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陈某是否应该返还财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陈某应当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王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陈某应当返还10多万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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