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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宠物狗伤人之责任承担

2019-07-02 09:46:3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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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连续发生宠物狗咬人事件,造成了社会治安的紊乱更给每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噩梦,例如:今年1月9日,四川泸县一老人被邻居的狗咬伤,脸部血肉模糊。伤者被送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接受了紧急手术。1月11日,辽宁沈阳。市民张女士出门遛狗,走到后楼时突然出现一只大松狮狗,对自家泰迪狗有危险举动。张女士抱起自家泰迪,却被松狮扑咬,张女士倒地后又被多次攻击,她跑向门卫求救过程中再次摔倒。1月12日,一名男子冲进徐州秦虹桥治安卡口向民警求助,称2岁女儿被狗咬伤头面部,伤口很深,急需救治。仅仅几天时间就发生了数起狗伤人事件,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来遏制这样的噩梦重蹈覆辙呢?如果发生这样的事件,受伤者如何来进行索赔呢?狗主人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呢?那么让我们从侵权法来研讨下。

中国人养狗的比例逐年在递增,宠物狗成为了很多人的感情寄托,有的人也对喜爱宠物狗的憨动可爱,但是在养狗的同时不时发生上述的一系列的悲剧。如果没有一个明确责任划分那么后果简直不堪设想。我国侵权法中的特殊侵权中有如下规定如: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可见我们的侵权法对饲养动物至人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你有无过错只要你的狗把他人咬伤那么你就要承担责任,哪怕由第三人引起也仍然可以找主人赔偿,但是狗主人可以在赔偿之后找第三人追偿。狗主人对宠物狗的责任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免责条款中要是你故意让狗咬你致你自己损害,则狗主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也规定可狗主人的注意义务,一定要遵纪守法,遵循社会公德,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严格规范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执法力度更要及时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利益,也更需要狗主人、爱狗人士的积极配合。

养狗不是单独个人的事,关乎着身边人的幸福安康。法律虽然是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如今的“随性”社会里,很多人仍然是我行我素,各扫门前雪事不关己的态度和我家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心态来对待,但是危险就是这样的在不经意间会降临。所以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保护自己的家人和爱人,爱狗人士和狗主人我们要严于律己,做到真正的“爱狗”,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真正有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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