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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2019-07-05 09:36:1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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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下面给大家梳理一下考试中的高频考点---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公职类考试中考察较多的是自然人。因此,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自然人相关内容。自然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判断,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先看一下年龄问题。

1.完全无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X<14),在这个阶段,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何种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4≤X<16)在这个阶段,行为人只对8种犯罪行为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例如:15岁赵某,盗窃100万,仍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X≥16),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已满18周岁,而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以成年未成年作为划分标准,只要在16周岁以上,就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负责,但基于此时还是未成年人,故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特别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14周岁,16周岁,均从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也就是说,14周岁生日当天,仍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精神状况,与年龄相似,也分为三个阶段:

1.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时候,我们无法判断行为人到底是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还是尚未完全丧失,因此,题目中会明确指出来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即出现上面法条原文,大家根据情况判断即可。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的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为了大家在做题时减少错误,刑法对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情深深雨蒙蒙中可云,即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状况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可云在发病时,杀死了尔豪,不负刑事责任,在正常时,杀死了尔豪,要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在考试中,常见迷惑选项:醉酒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应当从轻减轻,又或者应当从重?注意,我国刑法中对于醉酒的人犯罪无从轻减轻从重的规定,这和其他国家的刑法是不同的。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家在做题时,要一看年龄,二看精神状况,据此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除此之外,还需注意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还是可以从轻减轻,这些是考试中的易错点。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大家能掌握犯罪主体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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