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公益岗

400-6300-999

2850807784

考试公告 考试快讯 报考指导 报名入口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面试通知

行测 申论 公共基础知识 面试 时政热点

往年试题 模拟试题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什么是共同犯罪?

2019-07-09 09:44:29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点击加入公益性岗位考试交流qq群, 与大家一起交流

微信搜索:gygoffcn 及时关注公益性岗位考试信息

共同犯罪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刑法当中常考的一个考点,在我们的考试当中经常会出现关于共同犯罪的考察点,接下来我们就对共同犯罪做一个详细的讲解,希望能够共同进步: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得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

当然在共同犯罪当中也会存在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四)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五)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这里尚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这一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上面我们对共同犯罪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接下来,我们就通过几个题目来检验一下我们学习的成果吧。

例题1: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

例题2: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两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两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两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甲与张某构成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对于承继共犯责任的承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在中国的刑法界持肯定说的人居多,即承继的共犯也是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多数观点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

选项B正确。乙与黄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乙是帮助犯。

选项C错误。若丙事前与李某通谋则属于共犯,分工不同;若丙事后明知赃物而购买,《刑法》将此种情况独立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属于共犯。

选项D错误。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丁与职工间不存在共犯关系。

经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共同犯罪已经有了比较好的了解,接下来就需要大家平时多去进行复习与记忆,相信一定能够取得不错的成绩。

相关推荐>>>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你掌握了吗?

更多公益性岗位考试信息请点击查看: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了解公益性岗位考试时间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公益性岗位考试试题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gygoffcn",来关注公益性岗位考试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考试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小编进行提问,还有很多备考资料和习题可以领取!
>>点击进入:公益岗网站手机页面

公告预约

*姓名

*电话

QQ

*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