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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物权变动”方式及相关知识解读

2019-07-12 14:22:09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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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权能。物权的变动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当然,在考试中,也是常见考点。下面,我就为各位同学梳理一下基本的物权变动方式及其考点。

一、一般的变动方式

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动产交付方式分为2种:一是现实交付;二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内涵分别为: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二、特殊的变动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2章第3节的规定,物权取得的特殊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8条)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0条)

同时,《物权法》第31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上述知识点的学习了解。下面我们通过几道题目来检测一下学习掌握的效果。

例题1.(单选)甲有一套房屋,转让给乙,后乙又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以上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最近该房屋被政府确定为拆迁房屋,拆迁款归谁?( )

A.甲 B.乙 C.丙 D.丁

例题2.(单选)A有一台电脑,B支付2000元购买,A表示卖给B,但是由于工作需要,希望一周后交付给B,B表示同意。则对于该电脑的所有权说法正确的是( )。

A.A表示同意卖给B时,所有权转移给B

B.B表示同意A继续使用一周时,所有权转移给B

C.一周后A交付给B时,所有权转移给B

D.所有权是何时转移给B,由二者商议决定

例题3.(多选)某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为自己,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后两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年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房屋归甲所有

B.房屋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成立

以上例题,答案分别为:1.A 2.B 3.BC

如果有做错的小伙伴,具体错误的原因,大家可以自行仔细研究以上论述来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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