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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9-07-30 09:50:2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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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里面的常考点,本人在此进行了梳理。

一、知识介绍

(一)重大误解

1.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紧要的误解);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4.排除情形:①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②对标的物价格或价值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欺诈

1.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即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想让对方被骗,否则构成胁迫);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注意】可撤销的婚姻只有胁迫一种情形,欺诈的婚姻不可撤销。5.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对比第三人胁迫】

(三)胁迫

1.故意预告实施危害;2.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①手段不正当,即以不法手段要挟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即使为了合法目的也构成不法(公开裸照要 求还债)②目的不正当,即为追求不法结果而要挟他人作出意思表示(举报犯罪的方法要求他人低价卖房)③手段与目的的关联不正当。若手段与目的本身均属合法,二者结合仍可能构成不法(例如要挟还债)5.第三人胁迫: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即使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方仍有权撤销该行为。【注意和第三人欺诈区分,原因:胁迫具有不可容忍的违法性】

(四)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将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合在了一起】【注意】假一罚十等承诺没有利用对方的困境,故不属于显失公平,是有效的承诺。 艺术品、珍宝、宝石等价值浮动很大的东西没有恶意,一般不认为是显失公平。

二、试题展现

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7周岁的小李同学自己订立的遗嘱

B.贾某以在马某的家里放炸药为要挟,迫使马某放弃对贾某的债权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丙与丁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

答案:BC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纯获利益、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外)无效;选项B说法正确,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马某是被迫放弃债权,因此属于可撤销行为;选项C说法正确,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误以为茶叶是无偿的,造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说法错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旳物,不论在实际支付时交易的标的物是否违法,该买卖合同均无效。本题中,毒品是违法物品,因此该合同无效。故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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