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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侵占罪若干问题的探析

2019-08-02 08:42:1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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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的内涵与犯罪构成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前者属于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或普通侵占);后者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于委托物侵占与脱离占有物侵占这一法定区分,对二者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亦有所不同。一方面,从行为方式方面加以观之,委托物占有的行为主体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之人,是所有权人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而脱离占有物占有则是所有权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另一方面,行为对象不同。委托物侵占的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含事实上之占有与法律上之占有;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传统刑法理论关于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不尽合理,存有诸多漏洞,对此,不妨将刑法上的遗失物概念涵括至遗忘物之中,进而力求体系之融洽。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通过观察现行刑事立法体例安排,不难发现侵占罪与盗窃罪均属于《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上多有相似之处,不过,二者所侵犯的法益存在本质差异。具言之,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但侵占罪并未侵害他人的占有权,只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即将所有权的财物转化为行为人自己所有。据此,判断财物的占有状态以及是否脱离占有,是界定行为构成侵占罪抑或是盗窃罪之关键。

例如,某日上午,甲前往商场购物,途经一家珠宝专卖店,见店里摆放珠宝首饰,又见柜台上并无钻戒,遂起占有之念,故询问店员是否有钻戒。店员说:“这里没有,等我一会,我要去30米外的仓库拿货。”同时嘱咐甲帮忙看一下店面,待店员离开后,甲随即打包带走店里全部珠宝匆忙离开。在本案中,虽然店员委托甲帮忙照看店面,但店员并未将店里财物转移给沈某占有。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员离开珠宝店,店内的财物仍由店员占有,沈某的行为直接转移了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练习题

某日,李某乘坐出租车,不慎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落在出租车上,被司机王某拾得,后李某记起,找到王某后索要,王某不予承认并拒绝归还,李某遂向警方报案。

对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已经构成侵占罪

B.王某已构成抢劫罪

C.王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D.该王某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A。解释: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本案中,电脑属于李某落在王某的车上,属于遗忘物,王某取得该电脑却拒绝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李某已向警方报警,故应按侵占罪来处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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