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6 09:56:5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二、中院管辖范围
一般的案件大多都是由基层的区县法院进行级别管辖,对于其中一些规定的特殊情形属于中院管辖的范围,需要重点把握。
(一)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院管辖的情形包括如下三种:
1.被告级别高
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是国务院部门时,管辖的法院应该为中级人民法院。比如说张三受到了县政府的处罚,对该处罚不服,是在县法院起诉还是在市中院起诉?答案是应该在市中院管辖;那如果张三受到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应该在哪一级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是受到了公安部的处罚,又应该在哪一级法院起诉?如果是县公安局的处罚,应该在县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是公安部的处罚,应该是在市中院起诉,因为公安部属于国务院部门,属于被告级别高的法定情形之一。
2.被告专业性强
被告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如果李四受到了武汉市海关的罚款,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他需要在武汉市中院进行起诉,而不是该海关所在的区法院,因为这一种情形就属于被告专业性强的情形。
3.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中院管辖的情形包括三类:
1.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主要是涉及外国因素,当事人为外国人或者涉案财产主要在外国;重大主要是针对涉案人数较多或者涉及多国籍;案情复杂或者标的额较大。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案人员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或者诉讼标的额金额较大,对经济有重大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有海商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
(三)刑事诉讼
刑事案件中由中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恐怖活动性质的案件或者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可以简单记忆为“国恐无死”案件。